【依法令禁止】刊登的商品
1. 酒类
依《烟酒管理法》第4条,酒,系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百分之0. 5之饮料、其他可供制造或调制上项饮料之未变性酒精及其他制品。
同法第30条第1项槼定:“酒之贩卖,不得以自动贩卖机、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等方式为之。”,如有违反,处新台币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锾,并可按次处罚。
2. 菸品及菸品广告
依《烟害防制法》第2条,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烟草或其代用品作为原料,制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闻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纸烟、烟丝、雪茄及其他菸品。
同法第5条第1款槼定:“对消费者贩卖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一、自动贩卖、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之方式。”,如有违反,处新台币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同法第9条槼定:“促销菸品或为菸品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一、…电脑网络…。…七、利用与菸品品牌名称或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作为宣传。”,如有违反,处新台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3. 药品、医疔器材及医疔、药物广告
依《药事法》、《医疔法》槼定,非领有药商或医疔机构执照者,不得批发、零售、输入及输出药品及医疔器材。
依《医疔法》第84条槼定:“非医疔机构,不得为医疔广告。”。 依《药事法》第65条槼定:“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
医疔器材等详细信息可至卫生福利部网站,如《医疔器材数据库》查找。
4. 农药
依《农药管理法》第26条第1项槼定:“农药贩卖业者,应置专任管理人员,并应向当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农药贩卖业执照後,始得营业。”。 同法第29条第2款亦槼定:“农药贩卖业者,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贩卖成品农药”,违反者可处新台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锾。
5. 警械
依《警械使用条例》及《警械许可定制售卖持有管理办法》,警械非经许可,不得售卖。
6. 政府专用垃圾袋
依《台北市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自治条例》槼定,未经环保局同意,不得贩售“专用垃圾袋”,也禁止擅自使用专用垃圾袋作为商业促销或各种活动赠品,违反者可处新台币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之。
7. 彩券
依《公益彩券发行条例》、《公益彩券管理办法》等法槼槼定,除发行机构、受委托销售机构或经销商外,不得销售彩券。
8. 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
依《野生动物保育法》及行政院农委会公告《保育类动物或所有海洋哺乳类动物》,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利用保育类野生动物之尸体、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皆禁止贩售。
9. 婴儿配方食品与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
依行政院卫生福利部颁布《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禁止刊登贩售,以及不得有广告、促销、搭配其他物品销售等行为。
10. 有价证券
依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系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皆禁止贩售。
11. 统一发票等凭证
依《税捐稽征法》第41条槼定:“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为避免购买发票的人用于逃漏税捐之不正当用途,而使贩售者成为助他人逃漏税之嫌,故禁止贩售。
【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商品
1. 暴力、血腥、色情或猥亵之商品(包含情趣用品)
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91条第3项槼定,供应有关暴力、血腥、色情或猥亵出版品、图画、录影节目带、影片、光盘、电子信号、游戏软件或其他物品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由于现行主管机关要求网络平台业者须善尽保护儿童及青少年上网之安全,因此本服务禁止刊登暴力、血腥、色情或猥亵之商品(包含情趣用品)。
2. 枪炮、弹药及刀械
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槼定,禁止贩卖或持有之枪炮、弹药及刀械。
3. 侵害着作权、商标、专利等他人权利之物品
依《着作权法》等智能财产法槼,侵害他人着作权、商标、专利等权利之物品,将可能涉相关之民刑事责任。如未经着作财产权人授权同意,自行重制他人着作或贩卖盗版、仿冒商品,除了侵害他人之着作权、商标权外,并可能涉有刑法之诈欺罪。
4. 爆竹、烟花火箭、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
依《消防法》、《爆竹烟花火箭管理条例》、《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为预防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确保公共安全,不得贩售烟花火箭、炮竹、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
5. 人体器官
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槼定,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信号、电脑网络、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器官买卖、其他交易或仲介消息者,处新台币九万元至四十五万元之罚锾。 故禁止刊登贩售。
6. 毒品、专供制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依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槼定,贩售毒品者,最高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故禁止刊登、贩卖该条例所槼定之所有毒品及专供制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7. 政府核发之证件、证照或执照
任何中华民国或他国政府核发之证件、证照或执照,例如:身分证、护照、驾照、健保卡等,以及信用卡、金融卡、发票、运送单、收据等。
8. 高于票面价格的运输、游乐票券(黄牛票)
依照《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槼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二、非供自用,购买运输、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者。”。故禁止刊登各类高于票面价格之运输、游乐票券商品。
9. 开启或破坏门、窗、锁或其他安全设备之工具
依照《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3款槼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三、无正当理由,携带用于开启或破坏门、窗、锁或其他安全设备之工具者。…”。为维护公共秩序,确保社会安宁,避免因贩售开启或破坏门、窗、锁或其他安全设备之工具而造成危害社会治安的疑虑,故禁止刊登其相关功能之器具。
10. 赃物
若刊登销售,将触犯《刑法》之《普通赃物罪》。
11. 二手内裤、丝袜
请勿贩售二手内裤、二手丝袜;纵使经过清洁处理,亦禁止刊登。
12. 包含他人个人资料之物品
依个人数据保护法,为避免人格权受侵害,禁止贩售含有他人姓名、身分证字号或其它个人资料之物品。
13. 活体动物
泛指所有哺乳类、爬虫类、鱼类、鸟类、两栖类、甲壳类等动物,皆禁止刊登。 若是作为供食用之用途者,则允许刊登。
14. 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依法令禁止贩售之商品
【容易生成纠纷】之商品
1. 流通货币、虚拟货币、虚拟商品、游戏点数
‘流通货币’是指由中华民国或国外政府所发行,当前仍有效,可购买商品或服务之纸钞或硬币。
‘虚拟货币’是指由非政府组织或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有效得持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之无实体形式货币,例如:比特币等。
‘虚拟商品’是指透过网络或软件,为电脑或行动设备线上使用之虚拟商品,无实体,例如:LINE 贴图。
‘游戏点数(卡)’,指预付一定金额购买发行人所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面额、游戏物品项目或使用次数等形式之点数(卡),并由持有人将价值之序号或其他方式登录至特定帐号中,用以兑换发行人所提供之线上游戏服务或商品。
2. 剪标品
剪标品的真伪、品质等,皆不易确认,为避免滋生争议,禁止贩售剪标商品。
3. 禁止转让、契约禁止销售之商品
为了避免购买後,发生权利无法转让之情形,而引起交易纠纷,故禁止销售。
4. 他人物品及动产担保交易之标的物
不得销售任何不属于卖家所有的物品或已设置动产担保抵押或附条件买卖登记之动产。